一、民政局窗口: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举办者)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沟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此步骤省略)
三、民政局窗口: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同意核准名称的发给核准通知书和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社会团体只需要提交银行进账单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民政局窗口:凭业务主管部门准予正式成立的批文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成立登记的发给民政局准予正式成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