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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加班工资...
问: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4、伤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所有受伤部位病史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受伤职工对受伤情况(时间、地点、从事工作、受伤原因、伤后处理等)的详细自述和用人单位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 7、关于职工伤亡情况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注明与伤亡职工之间的关系,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8、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9、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事故发生的相关材料,以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职工上下班路线图(注明起点、终点、事故地点)、现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借用人员需提供双方用人单位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材料、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此情况的相关材料;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原件的须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假日主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按19%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并记入个人账户。

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华侨等。

问:
广陵区单位与个人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
答:

广陵区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途径为个人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 单位填写《扬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或《江苏省扬州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减少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至单位归属地的社保办事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注:新成立的企业为员工办理用工(参保)前,应先办理《社保登记证》。用人单位可携带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等至单位属地的社保办事窗口开设社保账户。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人才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扬州市广陵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文昌中路548号)和扬州市广陵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服中心”,淮海路165号),为全区用人单位提供赴外招聘、现场招聘、网络招聘等服务。

一、赴外招聘(根据企业人才需求类型,由人才中心和就服中心分别组织) 1、招聘单位提供材料 (1)招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审核过的单位除外); (2)招聘单位提供岗位需求简章; (3)招聘单位提供随团外出招聘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外出招聘服务流程 (1)征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审核招聘单位营业执照和随团外出招聘人员信息; (2)根据招聘单位的需求,负责制作招聘单位外出招聘海报; (3)根据招聘单位所需人才类型,与相关高校或目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接; (4)安排购买赴招聘地的机票、火车票,安排好所到城市的接送车辆; (5)带领招聘单位组团赴招聘地高校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宣讲、招聘活动,落实好随团人员的食宿及交通。 (6)统计招聘成果,征求招聘单位对招聘活动的意见。 (7)招聘结束后,组织招聘单位返回扬州。

(二)现场招聘(由就服中心和人才中心共同组织承办) 1、根据上级要求和全区企业需求,定期组织“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专场等现场招聘活动,确定招聘时间。 2、招聘单位携下列材料办理登记: (1)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提供相关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招聘简章一份加盖公章; (4)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审核招聘单位资质、招聘岗位、条件、薪酬等是否符合规定,汇总修订付印。 4、开展招聘活动的宣传。赴新闻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在互联网发布招聘启事,在村(社区)张帖招聘公告等。 5、按期举办人才招聘活动,招聘单位在确定的招聘时间内开展供需见面洽谈。 6、统计招聘成果,征求招聘单位对招聘活动的意见。 (三)网络招聘(由就服中心协助市组织) 1、网上注册、填写招聘要求(严格按照营业执照名称及内容)。首次招聘单位需要申请招聘资格,登录“扬州就业创业服务网(http://hrss.yangzhou.gov.cn./yzjyfw/)”,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

填写并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扬州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开通的单位账号告知单位,取得企业用户资格后获得相应的网上招聘服务和现场招聘权限。 2、按市网络招聘流程操作。

问:
在扬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毕业前2年的在扬高校大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市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IYB)。

问:
初次在本区创业,有什么补贴支持?
答:

凡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内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初始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被征地农民、外地来扬等创业人员,一次性给予2000元初始创业补贴。对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租赁独立、合法经营场地自主创业,签订1年以上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的给予创业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吸纳就业困难人数确定,年度人均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