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100201441073X34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1073X340001310030000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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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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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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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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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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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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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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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仅限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提供。 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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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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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营业执照缴回销毁,有卡片式电子营业执照的一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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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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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 | 0.5工作日 | 依照《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
2 | 送达 | 0.5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行政审批局企业开办综合窗口(B2-B10)
- 0514-87022660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02262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02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