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1165234000711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201441165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结婚受理条件: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后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均无配偶; 6、双方完全自愿,共同到场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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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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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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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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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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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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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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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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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香港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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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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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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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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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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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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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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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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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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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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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
2 | 办结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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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31154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82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