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广陵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2014411679T4000123018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现场审核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广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2014411679T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C8-C9卫健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从事集中式供水(生产),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简述及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册、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检验项目清单、供水范围内加压泵站清单;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从事集中式供水(生产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简述及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册、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检验项目清单、供水范围内加压泵站清单;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从事集中式供水(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项目清单(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交委托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规定的合同);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 (七)经营单位与供水生产单位签订的供水合同及供水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从事分质供水,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制水间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供水系统图; (四)生产设备清单、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项目清单; (五)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六)符合《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DB32/761)的设备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供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场地及生产场所布局、生产设施设备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四)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提交近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提交近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经营)提交近一年内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分质供水单位提交近一年内的符合《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DB32/761)的设备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变更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后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补发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注销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生产或生产经营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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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单位与供水生产单位签订的供水合同及供水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类别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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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清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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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清单、检验项目清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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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经营类别不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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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或生产经营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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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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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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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符合DB 32/761的设备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分质供水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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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末梢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经营或生产经营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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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供水范围内加压泵站清单(生产或生产经营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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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厂水水质常规项目检验报告(放射性指标不作要求,经营类别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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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覆盖区域图(分质供水为供水系统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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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材料审核 0工作日 现场审核通过后当场审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审核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 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省卫生厅苏卫监督〔2007〕49号) 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供水单位应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 十二、供水单位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供水单位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02263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0826172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文昌东路12号泰达Y-MSD12栋 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yzglwjw.gov.cn/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C8-C9卫健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02263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0826172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文昌东路12号泰达Y-MSD12栋 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yzglwj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