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广陵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2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2014411679T4000123020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广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2014411679T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C8-C9卫健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证照分离
  • 告知承诺说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构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法定义务,由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构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卫生许可证原件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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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办理的,提供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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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此项目实施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下载地址:https://kdocs.cn/l/solclnFZny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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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近两年内)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容缺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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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近一年内)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容缺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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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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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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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营场所布局、卫生及消毒设施有无改变的说明;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资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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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材料审核 1工作日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当场办理审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02263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0826172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文昌东路12号泰达Y-MSD12栋 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yzglwjw.gov.cn/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C8-C9卫健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02263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0826172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文昌东路12号泰达Y-MSD12栋 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yzglwj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