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
广陵区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劳动用工备案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14301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201441118534002014301001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淮海路165号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办理 1.0工作日 1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825095
监督投诉方式 0514-87938390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淮海路165号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825095
监督投诉
  • 0514-8793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