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2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116448432201202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D9号司法局综合服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通知辩护情形;2、公检法履行通知辩护手续。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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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 |
空白表格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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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援助公函 |
办理结果样本 | 法律援助公函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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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723368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4-87325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