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228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201441164484322012283003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公证员需要审核相关材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D9司法局综合窗口;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D40号综合窗口);广陵路297号综合窗口(扬州市广陵区社会管理综合服务区内) | ||
办理时间 | 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市民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广陵路297号,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当事人身份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声明书(承诺书)、有多次婚史的,须如实提供多次婚史的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申请(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受理(经公证员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查 →出证 | 1.0工作日 | 审查(公证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谈话笔录、必要的调查等)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公证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收费依据 |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 ||
收费标准 |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 | ||
允许减免依据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 ||
备注 | 暂无 |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证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0514-82832638;市民中心:13390642916;广陵路:0514-87312336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4-87325401 |